关于加强和规范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告

作者:李鹏飞 张露涵

发布时间:23-05-11   浏览量:81791
  随着经济全面复苏和项目建设快速推进,近期全国一些地方因动火作业引发的火灾呈多发趋势,一些火灾甚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现就加强和规范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人员密集场所严禁在使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一旦发现违规动火作业,根据情节轻重,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拘留等行政处罚,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予以立案追诉。
  二、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等内容。动火审批应经单位(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同意方可进行。动火作业的单位(场所)安全责任人应签署包括作业资质、现场管理、安全交底等内容在内的《动火作业安全承诺书》。
  三、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在建筑主要出入口和作业现
  场醒目位置张贴公示。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四、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当采用不燃材料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严格将动火作业限制在防火分隔区域内,并加强消防安全现场监管,严防通过横向桥架或竖向管井蔓延。
  五、动火作业现场应当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作业后应当到现场复查,确保无遗留火种。
  六、动火作业现场应当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发生火灾后,应严格按照预案的要求实施扑救和组织人员疏散,并立即报火警119。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其他有火灾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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